2007年6月1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天价拖车费官司暴露服务知情权缺失
杨丽艳

  纠纷因拖车费而起
  拖车不足一公里路程,却要收取6000多元费用,认为收费过高,车主将拖车救援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6年12月22日,原告北京广源京达托运处的一名司机驾驶车辆在丰台区京开高速卡口岗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遂与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联系要求拖车救援。交警赶来处理之后,认为保险公司救援车到达现场的时间过长,妨碍交通,因此联系了北京新通联合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前来拖车。该公司在没有告知费用的情况下,将车从主路拖到辅路,不足一公里路程,收取了拖车费6060元。
  原告认为被告拖车收费定价过高,而且在车辆不足4吨的情况下,派出重型拖车,产生了不必要的高额费用。按照市场一般的拖车产生的费用,要求被告退还拖车费5860元。
  被告则认为自己的价格是根据成本核算制定的,并无不合理。被告出示了新通公司救援车辆的收费标准,其中,本案中的大型A型车出车费为6000元,每公里拖车费60元,吊车费3000元,困境费2000元,等候费每小时200元。被告认为他们是专业的救援公司,派何种车救援不是原告能说了算的,而所派重型车的成本较高,因而收费合理。
  法院认为,原告交纳了拖车费并在确认单和收据上签字,可以认定为已经形成合同关系。由于拖车救援行业收费不是政府定价,而完全实行市场调节价,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该合同,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缺乏行业定价标准
  根据被告提供的收费标准,拖车服务除了收取出车费、拖车费、吊车费外,还要根据情况收取困境费、现场处置费、等候费等等,收费项目名目繁多,动辄上千上万。据了解,所谓“出车费”是指派车到需要拖车地点的单程费用,只要车派出去了,不管拖不拖都要收。
  2004年交管部门停收违规停车车辆的拖车费后,各类公路救援服务公司开始涌现,但随之而来的由拖车收费引发的纠纷也频频发生。2006年1月,杨先生在北京北苑路的货车被拖36公里,被索取9000元;同年7月,山东庞先生的40吨货车在北京北五环遇车祸被拖走,拖车公司强行向其索取1.7万元。
  “天价拖车费”频频出现,一时间,关于拖车救援服务该如何定价,根据什么来定价,成为人们探讨和关注的焦点。
  就此问题,国家发改委定价部门的相关人员表示,对于公路事故、故障、违章等引起的拖车服务,国家没有统一的价格规定,也没有将其纳入各地政府的定价目录,各地只能根据当地情况进行管理。
  北京发改委价格中心相关人员则表示,拖车服务不在政府的定价范围内,企业根据市场进行自主定价,如果人们在接受服务时,不满意其定价可以选择不接受服务。
  但是问题在于,在车辆因事故或者抛锚而阻碍交通时,事主往往焦急万分,常常忽略了对拖车价格的询问。

  行业竞争不充分
  在广东、广西等地,道路救援收费已经纳入政府定价范围之内。2007年4月,桂林市出台了《道路清障、拯救服务收费标准》,对各种车型在交通事故拯救服务中的吊拖费用都作了明确规定。按照收费标准,施救车载重量从2吨到15吨分为5个级别,里程在3公里内,收费标准分别为350元到480元不等。若按此标准,此案拖车费用仅为380元。
  市场的不规范,以及行业竞争的不充分,导致了拖车救援服务行业收费混乱的现状。北京新通联合汽车救援服务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在北京现在只有4家拖车救援企业,其中拥有重型拖车的仅有他们一家。
  市场是自由的,但需要在一定的规范内运行。对于拖车行业,政府应当积极作为,出台具体的行业收费标准,对收费混乱行为进行规范。此外,必须对用户进行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指导,使其了解救援服务的市场化特征,提高其辨识能力。只有用户认识到即便在紧急情况下也要问清价格、珍惜自己的知情权和拒绝服务的权利,天价拖车费才能知难而退。